今天是2024年04月24日
建邺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7 信息来源:

建邺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建邺区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建邺区关于引导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17年起,区政府设立区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引导、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引导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投入。

第三条  引导资金通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和监管,配合区体育局做好项目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安排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核定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二)会同区体育局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

(三)下达资助项目经费指标,配合实施资金拨付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四)指导区体育局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区体育局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五条  区体育局负责资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信息,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逐步完善专家库;

(二)对引导资金使用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三)对资助项目单位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

(四)按照专项资金公开的要求,公开引导资金的政策依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和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能够引领新兴体育业态尽快形成和快速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群众基础较好、参与度较高的运动休闲类项目培育;

(二)体育“互联网+”、电子竞技、运动健康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培育;

(三)本区体育产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打造产业或服务品牌,鼓励引导社会金融机构为体育产业提供担保、信贷支持;

(四)体育产业统计调查、课题调研、项目评审、行业标准制定、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制定、区级表彰、重要会议等工作性经费支出(每年不超过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的5%)。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按以下三类分别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资助:

(一)新兴体育业态类;

(二)体育产业、金融融合发展类;

(三)体育产品、服务重点项目类。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资助的引导方式,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预期效益确定资助额度。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单位及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建邺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实际从事体育产业活动并在本区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良好的财务状况,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二)申报单位须在本区体育产业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内,符合建邺区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引导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申报单位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三)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已经获得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区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区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建邺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2、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介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项目批准文本、项目环评等相关报告、项目规范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3、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区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四)区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初步确定项目安排方案并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体育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合同,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引导资金。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每年年底前,向区体育局书面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区财政局会同区体育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引导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报经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区财政局、区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区体育局并补充到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总额。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政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将追回已经下拨的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年内不再接受该申报单位的任何此类申报。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区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引导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体育局管理员
全部评论
  • 赵**
    产业政策好
    2018-05-28

    0

  • 许**
    政策很好
    2018-04-18

    0

  • 沈**
    赞一个
    2018-04-17

    0

共3条评论  1/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第  页

中共建邺区委研究室 主办、版权所有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9号建邺大厦建邺区委研究室

邮编:210019

苏ICP备09035267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353号

举报电话:87778055        举报邮箱:jyqwyj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