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关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区体育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建邺区关于扶持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区体育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纳入体育产业统计范围,在建邺区注册、实际办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纳税、进入区体育产业名录库的体育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体育项目、体育赛事、体育展览和体育品牌打造。
第四条 由区政府列支,设立建邺区体育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
1、对投资额达3亿元及以上的体育产业重大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体育企业总部入驻我区,给予重点扶持;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在建邺区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支持和鼓励在建邺区举办具有特色品牌赛事活动的单位。
1、对举办国际级体育赛事的体育企业,经相关体育部门确认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举办全国级体育赛事的体育企业,经相关体育部门确认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连续两年及以上举办具有自主版权的特色品牌赛事活动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举办能显著提升我区体育产业发展的体育展会,根据展会规模给予奖励。
对举办体育产业展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经相关体育部门确认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举办体育产业展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经相关体育部门确认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体育场馆、俱乐部及体育平台建设。
1、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体育场馆和俱乐部,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和市级驰名商标的体育场馆和俱乐部,给予5万元奖励;
2、对体育创新平台建设,根据平台规模和影响力,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与全区其它产业政策重复的,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园区提交申请材料,经园区初审后,区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且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由园区向企业兑付。每年第一季度接受上一年度符合扶持事项的申报,6月向企业兑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采取专家审阅、把关,确保公平、透明、科学、合理,有效发挥扶持奖励资金的产业培育、引导和扶持功能。
第十二条 通过项目审核的企业,须经社会公示,以确保扶持奖励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体育企业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规纳税,积极履行保障就业者权益、保护社会环境等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必须按时、按规、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收回已发的扶持奖励资金,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任何此类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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