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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作风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18 信息来源:

建邺区作风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邺区作风监督员(以下统称监督员)管理,增强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监督实效,发挥外部监督在作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作风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员,是指区作风办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取得《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聘书》和《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证》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监督对象,包括我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和各园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垂直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员的聘任

第四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和支持我区作风建设工作。

(二)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熟悉了解机关工作,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政策水平和表达能力。

(四)坚持原则,敢于顶真碰硬,能够客观公正的查找问题、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

(五)廉洁自律,保密意识强。

(六)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聘任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区作风办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发出约聘函,在社会报名和组织(个人)推荐的基础上,提出拟聘监督员的候选范围。

(二)区作风办对拟聘监督员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安排入选的拟聘监督员填写《建邺区作风监督员登记表》,登记其基本情况、简要履历和本人意愿。

(三)区作风办致函拟聘监督员所在部门(单位)、社会组织核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聘任监督员名单,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区作风办根据公示结果,向纪检、检察、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征求意见后,报区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五)区作风办正式聘请监督员,发给《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聘书》和《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证》,并发文公布监督员聘任情况。

第六条  每届监督员聘期三年。聘任期内,监督员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可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区作风办同意后解除聘任关系,收回《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聘书》、《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证》并及时对外公布。聘任期满后,因监督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

第七条  每届监督员聘任期内,如遇各种原因减员的,区作风办可视情进行补充。

 

第三章  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根据区作风办对监督工作的部署安排,深入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查找“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相关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社会各界对全区作风建设方面的想法和要求,反映或转递基层群众关于作风建设方面的检举投诉,并及时向区作风办报告。

(三)向群众宣传我区加强作风建设的做法与成效,协助做好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和澄清事实等工作,在党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调查研究我区作风建设状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积极为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建言献策。

(五)承担区作风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我区作风建设综合性或专项工作会议,参加与监督工作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的基础上,列席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查阅非涉密的文件资料。

(三)持《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证》,对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进行明察暗访,并视情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

(四)参加我区作风建设综合评议活动,对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接受区作风办的领导,结合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实际,主动开展日常监督。

(二)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明察暗访、调查研究等活动,认真完成监督工作任务。

(三)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与监督工作相关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四)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不泄露监督工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员的履职方式及途径

第十一条  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令行禁止。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有令必行、雷厉风行的执行意识,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目标的情况。

(二)求真务实。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决策、实行信息公开、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履行职责,高标准完成业务工作的情况。

(三)开拓创新。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进取意识,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率先突破,积极推进综合改革、党建创新和法治建设工程的情况。

(四)联系群众。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开展为民办实事等活动,巩固和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情况。

(五)艰苦朴素。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节俭意识,执行厉行节约规定,杜绝公款浪费现象,以实际行动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情况。

(六)清正廉洁。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奉献意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精神,持续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员应在参加统一监督活动的同时,独立开展作风建设日常监督。每名监督员每个季度至少填报1份《建邺区作风监督员监督情况反映表》,并由区作风办按规定程序处理。

监督员也可以通过个别约谈或者电话、网络等途径,向区作风办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监督员收到有关检举、揭发、控告和投诉材料的,应转交区作风办。

第十三条  监督员在开展日常监督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明察暗访。监督员自行实施明察暗访须遵照以下要求:

(一)明察时,应先出示《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证》;暗访时,若被监督部门(单位)提出疑问,应立即出示《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证》。

(二)明察暗访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提出疑问质询,但不作现场处理,也不得干预被监督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

(三)明察暗访结束后,应及时保存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记录,填写《建邺区作风监督员日常监督情况反映表》后,一并报区作风办。

第十四条  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监督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的作风建设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注意监督的时效性,及时发现、及时反映、及时跟踪解决作风建设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

(三)具体性原则。在围绕作风建设实施监督的基础上,重点反映具体事项和具体事例。

(四)公平性原则。出于公心,恪守职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对监督对象一视同仁。

(五)协调性原则。团结协作,注意协调处理好与监督对象之间、与其他监督员之间的关系,树立和维护监督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区作风办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在监督员队伍建设上实行统一指导、分组管理、对口监督,分别设立指导协调组、监督工作组,切实提高监督员的自我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监督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设立1个指导协调组,负责对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情况进行指导帮助、统筹协调和跟踪督查。

(二)设立6个监督工作组,重点对口监督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的作风建设。

第十七条  贯彻“服务化监督、监督服务化”的理念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区作风办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监督员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并部署下一年度监督任务,组织开展监督员评议;区作风办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组负责人会议,听取各监督组的工作情况汇报,明确下一阶段的监督工作重点和要求,部署统一开展的监督活动。

各监督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安排本组的集体监督活动,座谈开展日常监督的做法经验,梳理、分析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监督组应将开展监督活动的情况、收集掌握的监督案例、监督员参加集体活动的考勤记录等汇总后形成《监督组工作情况月度报告》,并于次月10日前报区作风办。

(二)日常联系制度。区作风办及时向全体监督员发送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类学习资料;采取信函、电话、网络、登门走访等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听取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与监督员所在部门(单位)、社会组织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相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现场监督制度。区作风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组织阶段性、攻坚式的明察暗访行动,将现场监督的范围扩大、重心下移,强化对苗头性、倾向性、顽固性问题的治理整顿。

6个监督工作组作为骨干力量,定期开展以明察暗访为主的现场监督,从基层一线和人民群众中征集意见、发现问题,了解最真实的作风建设状况。

(四)办理反馈制度。区作风办对监督员反映的作风问题,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建邺区作风建设监督件转办单》,督促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尽快办理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并做出认真负责的解释。监督员对反馈的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党建工作满意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与被监督对象拉关系、办私事,索要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接受被监督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参与公款支出的消费娱乐、旅游考察等活动。

(三)不得打听、刺探和泄漏国家秘密以及作风建设的重大敏感情况,对于在监督工作中获取的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未经区作风办同意,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四)不得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不履行监督员义务。

(五)不得重复担任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的监督员,已经受聘的,应向区作风办报备,并在任期结束后退出。

第十九条  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提醒、督促无明显改进的,区作风办可中止其监督员资格,收回《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聘书》、《建邺区作风监督员证》,并通知其所在部门(单位)单位、社会组织。

(一)担任监督员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利用监督员身份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未按要求保守知悉的秘密,或超越监督内容、范围和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监督员年度考勤率小于60%的,全年未提交《建邺区作风监督员日常监督情况反映表》的,连续3次无故缺席区作风办组织的会议、培训及监督活动的。

 

第七章 监督员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采取邀请出席有关会议、组织参观工作现场等形式,增进监督员对业务工作的了解;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为监督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解答监督员的疑问质询;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在实际行动上支持和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

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邀请监督员参加有关活动前,应将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报区作风办,经区作风办掌握情况后再行组织。每年12月份,不得邀请监督员参加座谈交流、视察参观等各类活动,确保年底监督员评议的公正客观。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应加强与监督员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作风建设情况,主动征求监督员对改进作风的意见建议,做到作风问题边查边改、即知即改。

第二十二条  区作风办应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器材和工作保障,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对集体监督活动中的交通、误餐等给予支持保障;根据区财政有关规定,向监督员适当发放工作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阻挠监督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拒不接受监督或者对监督员进行诬陷、诽谤、打击报复的,区作风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监督员,区作风办应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具体评选表彰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对聘任期满的监督员,区作风办应及时对其工作情况做出书面鉴定,并致函反馈监督员所在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机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作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22日区作风办印发的《建邺区作风监督员、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机作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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