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此次信息采集的目的是什么?
答: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采集数据不是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申报流程,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今后,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更新。
问:此次信息采集的对象有哪些?
答: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问:前往信息采集点登记时需要携带哪些申报材料 ?
答: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6)立功受奖证件;(7)下岗证、失业证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问:此次信息采集的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我区此次信息采集开始时间为10月15日,结束时间为11月30日。通常周二至周六的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都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道的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具体时间、地点可留意各街道社区张贴的通知、公告。此次集中采集中未来得及申报的人员,可随时到所在街道民政办零星办理。
问:退役军人采集是从哪年开始采集?
答:所有健在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均在采集范围。
问:信息采集可不可以到采集对象家中上门办理?
答:对行动不便的人员,通过本人向社区申报,可由户籍所在地的采集点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采集。
问: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证件材料丢失怎么办?
答:退役军人应携带转业证、退伍证、离休退休证等证明其退役军人的身份的原件,不接受战友之间互证身份方式。对于相关证件丢失或无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应经熟悉情况的社区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并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确实无法证明身份的不予采集。
问:信息采集对象所拥有的证明材料不全,怎么办?
答:对于证明材料不全面的,可使用原证件、复印件或提供经县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问:退役军人一直未落户,信息如何采集?
答:由退役时接收地或安置地采集,也可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十二类人员中的第1、第6类,其余由民政部门负责)直接采集。
问:未办理转业证的转业干部信息采集,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可使用个人档案中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问: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到何处进行信息采集?
答:应前往户籍所在地的信息采集点采集。
问:敏感部门的退役军人身份特殊,是否参加采集?
答:采集对象应实现全覆盖,不漏一人。此次采集只采集基础信息,不涉及敏感信息,身份敏感特殊的退役军人应纳入采集范围,但采集单位会充分尊重其本人意见。
问:2018年9月1日退役的军人是否在采集范围内?
答: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是2018年10月1日,9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在采集范围。10月1日以后退役的此批次暂不采集,可在后续工作中采集更新。
问: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范围有哪些?
答:“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问:军休干部家属是否在统计范围?
答:军休干部只采集本人信息,不采集其家属信息。
问:采集对象的退休退伍证件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采集对象基本信息一律以身份证件信息为准。如证件不一致,应予以核查确定。
问:此次信息采集有没有咨询电话?
答:可向所在街道咨询,也可咨询此次信息采集的主管部门,电话87778096(民政局)、8777863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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