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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发布日期:2019-01-03 信息来源:建邺法院

 近日,建邺法院对审理的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28日,建邺法院对陈某等11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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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南京市建邺区河西金鹰商场开业,被告人陈某企图非法控制在金鹰商场从事代刷金鹰卡的人员,以索要“茶水钱”、“管理费”等为目的,通过被告人孙某等人纠集被告人金某某等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持械聚众、威胁恐吓、随意殴打等手段,为被告人陈某强索敛财“撑场子”、“架势”。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强行向被害人巫某某等人收取“茶水钱”、“管理费”共计人民币39000元,并纠集多人持械暴力殴打被害人,致一人两处轻伤、二人四处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伙同孙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人数较多,成员固定,目的明确,有预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十一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建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12月29日,建邺法院对唐某等14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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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分别租用南京市雨花台区二处房屋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赌客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唐某等人在南京市建邺区所叶路一处房屋内开设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后被告人唐某等共同商定将两赌场合并经营。被告人唐某等人作为股东,将赌场违法所得按约定比例分成,李某某等人以收取赌客“小费”形式获取高额报酬。

 2017年2月底,被告人唐某等人为使共同开设的赌场顺利经营,共同商定以赌场分成的形式给予被告人杨某好处,以利用杨某职务便利对赌场提供帮助。同年3月至4月间,唐某等人指示赌场工作人员向杨某转帐。同年3月中旬的一天,杨某在唐某等人要求下想方设法查询到了涉及举报该赌场的警务信息。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等四人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十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等九人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建邺法院始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依法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中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

 在涉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建邺法院针对区域特点,加强对案件的研究,明确重大案件由院庭长主审或担任审判长,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全年审结涉恶案件4件43人,为建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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