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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3-01 信息来源:建邺播报

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告知书


广大社区居民:


大家好!为了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禁止电动自行车(含可拆卸电瓶)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其他乘用人有权劝阻、制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3.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音响、照明设施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的非原厂附件。
4.务必使用原厂(原配)充电器进行充电,需要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住户,应在室外正规充电设施处充电。
5.合理控制充电时间,电瓶容量有限,电池充电时间不得过长。
6.定期对电动自行车保养维修,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若违规停放或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含可拆卸电瓶)充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进行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的,依《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居才能乐业。请您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购买、使用、停放及充电行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请您及时举报反映。


南京市建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建邺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安全重于泰山

防患于未“燃”尤其重要

2月23日以来

建邺区迅速成立

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分设4个检查指导工作小组

紧扣“八查”要求

全面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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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建邺各街道、社区迅速开展小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住宅小区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突出隐患,根据隐患的轻重缓急制定长短期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筑牢消防安全屏障。


针对电动自行车车棚消防安全隐患,各街道对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开展“地毯式”全覆盖自查自纠,形成问题清册,对账整改销号;对存在住房架空层、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小区,相关部门和街道组织力量逐个过堂,形成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交办单,督促物业公司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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